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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会字(2022)第 320 号致: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2022 年 7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召集。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12月1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22日下午14:45在公司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2日9:15-9:25、年12月22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十三名,代表公司股份2,437,6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并未提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1,356,96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2%;反对12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26,8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646%;反对12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周娟女士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选举高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611,320,3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43%。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290,2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3.5700%。 根据表决结果,高刚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徐小伍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611,272,0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66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241,9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1.5963%。 根据表决结果,徐小伍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自律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林晓春 易明辉 _____________ 何凌一Copyright © 2015-2022 北冰洋娱乐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沪ICP备2020036824号-3 联系邮箱:562 66 2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