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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微信办公是否算加班”的案例引起关注。据报道,一位女性员工在下班后或休息日使用微信与客户及员工沟通,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法院不支持其主张休息日及延时加班费的请求。但二审法院认为,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软件工作超出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且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该员工加班费3万元。这则案例引发了广泛讨论,也提醒我们注意自己在职场上的权益和合法性。虽然使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已经司空见惯,但公司是否批准、是否支付加班费等问题仍需注意。特别是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软件工作,应注意工作内容是否超出一般简单沟通范畴,并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是否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应当认定为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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